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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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2日,刘先生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5/9/28 12:50:1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2015年6月12日下午,刘先生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北京华夏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刘先生自称:
      他2014年8月1日入职任票务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税后12000元。自然月计薪,北京华夏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在2014年9月30日转帐发放2014年9月份工资12000元,在2014年11月7日转帐发放2014年10月份工资12000元,2014年8月份工资和2014年11月份工资未发放。在职期间,北京华夏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北京华夏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按8000元的缴纳基数缴纳了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4年11月30日,他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最后出勤日期是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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